各学院、研究生院: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关于报送2015年高校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的通知》(教助中心[2015]67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校2015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本次补偿代偿申请材料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
(一)毕业生向所在学院提交的申请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两份);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3、根据需要,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两份)。
二、申请程序
(一)学生申请。6月15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代偿申请并填写《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二)院系审查。各院系分别对本科生、研究生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计财处审核。对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学费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学校审核。各院系将申请学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就业协议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五)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校6月19日之前将第二批符合代偿条件的学生申请材料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复。
三、报送方式及时间
(一)报送方式
以学院为单位将学生申请材料以及院系汇总表(附件3)以书面形式报送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同时报送汇总表电子版;报送地点:综合办公楼208室;联系人:梁江;联系电话:0451-82191953。
(二)报送时间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受第一批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15日。
四、注意事项
根据财教[2014]180号规定,从今年起,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贷款和生源地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在代偿申请未批复之前,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如在此期间出现贷款逾期等违约情况,由学生本人负责。
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对提供证明材料缺失不全的毕业生,学院应通知学生及时补齐相关证明后再行上报,不能补齐的不予报送。
对暂不能落实工作岗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尚不明确的应届毕业生,本次无需报送,待材料补充完整后明年报送。
附件: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3、2015年度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汇总表
4、2015年度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汇总表填写说明
东北林业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