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国家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名额由财政部商教育部确定。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在籍且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附加申请条件:
(一)学年度操行评等均为优或良;
(二)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评选年度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且未撤销;
(四)无不及格成绩,且上学年度加权平均成绩 75 分以上(含 75分)。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适当向“双一流”学科和农林相关专业倾斜。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在校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占比例分配名额至各学院,各学院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各学院将初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及申请材料在学校规定日期前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 11 月 15 日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 12 月 31 日之前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