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国家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资助金额由财政部商教育部确定。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在籍且在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人均37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附加申请条件:
(一)学年度操行评等均为中等及中等以上;
(二)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且未撤销;
(四)原则上无不及格成绩;
(五)孤儿或烈士子女可破格申报。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适当向“双一流”学科和农林相关专业倾斜。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占比例分配名额至各学院,各学院实行等额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东北林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各学院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提出经审核通过的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名单,在学校规定日期前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受助学生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后,于 11 月 15 日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每学年按十个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单原则上与评审期间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相对应。受助学生在发放期间发生退学、休学、转学等学籍异动情况,国家助学金予以停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