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教助中心[2016]151号)关于印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贴息中央财政资金拨付风险防控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6年09月09日 00:00 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各中央高校:

为切实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控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贴息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风险,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文件规定及《教育部直属机关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方案》,我们制定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贴息中央财政资金拨付风险防控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贴息中央财政资金拨付风险防控实施细则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6年10月24日

附件: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贴息中央财政资金拨付风险防控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控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贴息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风险,切实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教财〔2004〕15 号)、《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管理细则》(教财〔2004〕15 号)、《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等规定,根据《教育部直属机关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央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贴息中央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承担的中央高校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贴息;全额承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中央高校学生和地方高校跨省就读学生贷款的风险补偿金,按比例分担的地方高校本省就读学生贷款的风险补偿金;全额承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中央高校学生和地方高校跨省就读学生贷款的贴息。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其他金融机构即除国家开发银行以外,承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贴息中央财政资金审核实行集中管理、逐级负责。对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贴息中央财政资金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经办银行承担主体责任,县(市、区)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承担核实责任,省(区、市)相关部门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担审核责任。

第二章 中央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审核

第六条 风险表现

(一)经办银行通过虚增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发放额度,套取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二)经办银行核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金额有误。

第七条 防控措施

(一)双重确认。各经办银行分支机构以高校为单位,统计经办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每年度(上年 9 月 1 日至当年 8 月 31 日)风险补偿金核算情况,以风险补偿金核算表形式反映当年借款学生人数、发放金额、风险补偿金比例、风险补偿金合计金额、财政承担金额、高校承担金额等信息,加盖分支机构公章后交由高校确认。高校确认无误后加盖校章,经分支机构报送经办银行总行。

(二)经办银行总行审核。经办银行总行汇总各分支机构报送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核算表,通过本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系统数据比对审核,确认无误后编制本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表,连同分支机构报送的风险补偿金核算表,一并函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处收到经办银行总行报送的风险补偿金申请材料,对数据逻辑关系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会同高校处,商经办银行总行同意后,共同赴经办银行总行现场调阅系统数据进行比对复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拨付风险补偿金。

(四)事后抽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处和财务处,在经办银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系统中随机选取部分高校的在校借款学生,将学生名单发给就读高校,委托其对被选学生贷款发放情况进行核查,高校核实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处。抽查中如发现问题,将视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分类处理。其中,对于因审核不认真不严格造成较微小错误的,将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恶意伪造编制虚假数据的,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章 中央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审核

第八条 风险表现

(一)经办银行通过虚增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余额或延长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时间,套取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

(二)经办银行采用不当贷款利率,核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

(三)经办银行核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金额有误。

第九条 防控措施

(一)双重确认。各经办银行分支机构以高校为单位,统计经办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各高校每季度在校生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情况,以贴息总表反映全部在校借款学生人数、累计发放贷款金额、利率、当季度结息金额等信息,以贴息明细表反映每一个在校借款学生的姓名、累计发放贷款金额、当季度结息金额等信息,加盖分支机构公章后交由高校确认。高校确认无误后加盖校章,经分支机构将贴息总表报经办银行总行。

(二)经办银行总行审核。经办银行总行汇总各分支机构报送的贴息总表,通过本行国家助学贷款系统数据比对审核,确认无误后编制本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申请表,连同分支机构报送的贴息总表,一并函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处收到经办银行总行报送的贴息申请材料,对数据逻辑关系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会同高校处,商经办银行同意后,共同赴经办银行总行现场调阅系统数据进行比对复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拨付贴息资金。

(四)事后抽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处和财务处,在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系统中随机选取部分高校的在校借款学生,将学生名单发给就读高校,委托其对被选学生贷款发放和贷款余额情况进行核查,高校核实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处。抽查中如发现问题,将视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分类处理。其中,对于因审核不认真不严格造成较微小错误的,将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恶意伪造编制虚假数据的,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章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金审核

第十条 风险表现

(一)经办银行通过虚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额度,套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二)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分类时,虚增中央高校就读或地方高校跨省就读学生,套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三)经办银行核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金额错误。

第十一条 防控措施

(一)双重确认。国家开发银行分行会同省级资助管理中心,从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系统中导出基础数据,按贷款合同批次和县(市、区)分别编制本省(区、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汇总表》,按中央高校就读、地方高校跨省就读、地方高校本省就读分类统计当年借款学生人数、发放金额、风险补偿金金额、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比例和金额。双方确认无误后,报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加盖省(区、市)财政厅(局)和教育厅(教委、局)公章,并将盖章后的原件报送国家开发银行总行。

(二)经办银行总行审核。国家开发银行总行汇总各分行报送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汇总表》,通过本行国家助学贷款系统数据比对审核,确认无误后编制《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汇总表》,加盖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公章后,连同各省(区、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汇总表》,一并函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处。

(三)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处收到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报送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汇总表》,对数据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并会同财务处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向我中心开放的系统端口,进行数据比对复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拨付风险补偿金。

(四)事后抽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处和财务处,在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中随机选取部分县(市、区)的在校借款学生,委托就读高校对其贷款发放情况、所属高校信息等进行核查。就读中央高校的,被选学生名单直接发送相关高校,高校核实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处;就读地方高校的,通过有关省级资助管理中心将被选学生名单发送相关高校,高校核实后将有关情况通过省(区、市)资助管理中心反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处。抽查中如发现问题,将视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分类处理。其中,对于因审核不认真不严格造成较微小错误的,将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恶意伪造编制虚假数据的,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贴息资金审核

第十二条 风险表现

(一)经办银行通过虚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余额,或延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时间,套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

(二)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分类时,虚增中央高校就读或地方高校跨省就读学生,套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

(三)经办银行采用不当贷款利率,核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

(四)经办银行核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金额错误。

第十三条 防控措施

(一)双重确认。国家开发银行分行会同省(区、市)资助管理中心,从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系统中导出基础数据,按贷款合同批次和县(市、区)分别编制本省(区、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汇总表》,按中央高校就读、地方高校跨省就读、地方高校本省就读分类统计在校借款学生人数、贷款余额、利率、贴息金额、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金额。双方确认无误后,报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加盖省(区、市)财政厅(局)和教育厅(教委、局)公章,并将盖章后的原件报送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

(二)经办银行总行审核。国家开发银行总行汇总各分行报送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汇总表》,通过比对国家助学贷款系统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编制《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汇总表》,加盖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公章后,连同各省(区、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汇总表》,一并函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处。

(三)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处收到经办银行总行报送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汇总表》,对数据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并会同财务处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向我中心开放的系统端口,进行数据比对复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拨付贴息。

(四)事后抽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处和财务处,在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中随机选取部分县(市、区)的在校借款学生,委托就读高校对其贷款发放情况、贷款余额、所属高校信息等进行核查。就读中央高校的,被选学生名单直接发给相关高校,高校核实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处;就读地方高校的,通过有关省(区、市)资助管理中心将被选学生名单发送相关高校,高校核实后将有关情况通过省(区、市)资助管理中心反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处。抽查中如发现问题,将视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分类处理。其中,对于因审核不认真不严格造成较微小错误的,将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恶意伪造编制虚假数据的,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 其他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审核

第十四条 风险表现

(一)经办银行通过虚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额度,套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二)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分类时,虚增中央高校就读或地方高校跨省就读学生,套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三)经办银行核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金额错误。

第十五条 防控措施

(一)双重确认。经办银行以县(市、区)为单位,统计编制各县(市、区)当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核算材料,内容包括按中央高校就读、地方高校跨省就读、地方高校本省就读分类统计当年借款学生人数、发放金额、风险补偿金金额、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比例和金额。经县(市、区)资助管理中心确认无误后,加盖经办银行和县级教育部门公章,报经办银行省行。

(二)经办银行省行审核。经办银行省行汇总各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核算材料,通过比对本行数据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编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材料,加盖经办银行省行公章后,连同各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核算材料,一并报省(区、市)资助管理中心。

(三)省(区、市)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省(区、市)资助管理中心对经办银行省行报送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函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处。

(四)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处收到省(区、市)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材料,对数据逻辑关系进行预审核,并将预审核结果反馈省(区、市)资助管理中心。省(区、市)资助管理中心将通过预审核的申请材料报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加盖省(区、市)财政厅(局)和教育厅(教委、局)公章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处收到省(区、市)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材料后,编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汇总表,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对数据逻辑关系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拨付风险补偿金。

(五)事后抽查。省(区、市)资助管理中心提供本省(区、市)每名在校借款学生信息汇总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处和财务处随机选取部分县(市、区)的在校借款学生,委托就读高校对其贷款发放情况、所属高校信息等进行核查。就读中央高校的,被选学生名单直接发给相关高校,高校核实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处;就读地方高校的,通过有关省(区、市)资助管理中心将被选学生名单发给相关高校,高校核实后将有关情况通过省(区、市)资助管理中心反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处。抽查中如发现问题,将视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分类处理。其中,对于因审核不认真不严格造成较微小错误的,将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恶意伪造编制虚假数据的,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章 其他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审核

第十六条 风险表现

(一)经办银行通过虚增国家助学贷款余额,或延长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时间,套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

(二)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分类时,虚增中央高校就读或地方高校跨省就读学生,套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

(三)经办银行采用不当贷款利率,核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

(四)经办银行核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金额错误。

第十七条 防控措施

(一)双重确认。经办银行以县(市、区)为单位,统计编制各县(市、区)当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核算材料,内容包括按中央高校就读、地方高校跨省就读、地方高校本省就读分类统计在校借款学生人数、贷款余额、贴息金额、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金额。经县(市、区)资助管理中心确认无误后,加盖经办银行和县级教育部门公章,报经办银行省行。

(二)经办银行省行审核。经办银行省行汇总各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核算材料,通过比对本行数据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编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申请材料,加盖经办银行省行公章后,连同各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核算材料,一并报省(区、市)资助管理中心。

(三)省(区、市)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省(区、市)资助管理中心对经办银行省行报送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函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处。

(四)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处收到省(区、市)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申请材料,对数据逻辑关系进行预审核,并将预审核结果反馈省(区、市)资助管理中心。

省(区、市)资助管理中心将通过预审核的申请材料报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加盖省(区、市)财政厅(局)和教育厅(教委、局)公章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处收到省(区、市)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申请材料后,编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汇总表,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对数据逻辑关系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拨付贴息资金。

(五)事后抽查。省(区、市)资助管理中心提供本省(区、市)每名在校借款学生信息汇总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处和财务处,随机选取部分县(市、区)的在校借款学生,委托就读高校对其贷款发放情况、贷款余额、所属高校信息等进行核查。就读中央高校的,被选学生名单直接发给相关高校,高校核实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处;就读地方高校的,通过有关省(区、市)资助管理中心将被选学生名单发给相关高校,高校核实后将有关情况通过省(区、市)资助管理中心反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处。抽查中如发现问题,将视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分类处理。其中,对于因审核不认真不严格造成较微小错误的,将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恶意伪造编制虚假数据的,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高校学生资助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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