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东北林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2022年09月30日 00:00 点击:[]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帮助解决其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的信用助学贷款。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即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校园地贷款)。

第三条 借款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预科生。

第四条 申请借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诚实守信,品德优良,无违约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六)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七)生活节俭,无奢侈浪费行为;

(八)能够自觉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

第五条 全日制本科生、预科生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贷款额度为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贷款额度为12000元。

第六条 校园地贷款经办银行负责最后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金额。贷款过程中,因专业调整等原因导致学费出现变化,贷款合同金额不变,超出贷款合同金额部分,由学生自行缴纳;实际放款金额大于调整后的学费,多出部分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七条 校园地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八条 校园地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九条 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校园地贷款所发生的全部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校园地贷款所发生的全部利息由其本人按月或按季度支付。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书面证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经办银行申请休学贴息。

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按校园地贷款借款合同规定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调整还款计划及贴息申请。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第十条 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学生,贷款利息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经所在学院及预科生培养单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借款的学生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生本人提出的书面申请(申请中需要说明申请贷款原因、家庭人口、经济来源和收入情况);

(二)学生本人永久或长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学生父、母的永久或长期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父母无身份证的,须提供家庭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或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

(四)学生本人如实填写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插页附表)原件一份;

(五)学生证(入学后办理)复印件、扣款账户复印件各一份;

(六)孤儿或未满18周岁的学生申请贷款,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同意贷款的证明;

(七)学生本人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第十三条 申请借款的学生凭本人有效证件及申请材料,向其所在学院及预科生培养单位申领校园地贷款借款合同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

第十四条 校园地贷款实行学生一次申请、经办银行一次授信、逐年放款的管理方式。

第十五条 各学院及预科生培养单位应全面了解申请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对学生上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所填写的校园地贷款借款合同、借据等进行认真审核,同时将审核合格的相关材料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校园地贷款借款合同、借据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在复审合格的校园地贷款借款合同上加盖学校公章予以确认,并编制《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审查合格后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校园地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我校指定账户。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经办银行批准发放的校园地贷款学生名单及贷款金额汇总存档、备案。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的借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要求终止贷款发放的,可在当年放款日的10日前通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经办银行提出终止发放剩余国家助学贷款的书面申请。

第二十条 在借款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完备的还款确认手续后,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借款期间学生按照高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含出境)、被取消学籍、死亡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时,必须及时通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学校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在使用借款期间,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报请经办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并可要求其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60日前,必须通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和《国家助学贷款联系方式确认函》,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借款学生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四条 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一个月后,必须将《国家助学贷款联系方式确认函》寄回给经办银行,并将工作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情况如实告知其毕业学院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工作单位变动,贷款学生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工作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情况书面通知经办银行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五条 借款学生应按照签定《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归还本息。校园地贷款最长还款期限为毕业后13年,借款学生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即在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为三年,即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第二十六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经办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原贷款经办银行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二十七条 借款学生可办理提前还款。学生可选择直接到经办银行柜台办理,也可登陆经办银行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APP自助还款。提前偿还的款项,经办银行不允许再次提用。

第二十八条 借款学生毕业当年继续攻读学位的,必须在毕业前1个月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调整还款计划及贴息申请,并提供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材料报经办银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调整还款计划及贴息申请书》以及《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完成还款计划调整及继续贴息申请。继续贴息期限为继续攻读学位的时间。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及预科生培养单位要遵循“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借款学生的贷后管理和贷款政策及诚信教育宣讲等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及诚信教育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学院贷后管理及诚信教育成效纳入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考评。

第三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妥善保管借款学生的贷款信息资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计算机网络管理信息系统,配合经办银行建立学生个人信用档案,并对借款学生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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