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我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二条 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细则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本科、研究生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本科毕业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九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前或补偿代偿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学院递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毕业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复印件;
3.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4.学生本人在用的与填表一致的有效银行卡(该卡用于补偿代偿金发放)复印件;
5.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或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同时出具能够证明其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加盖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以学院为单位提交的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后,对学生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查。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三)对存在“二次定岗”的应届毕业生,待材料补充完整后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校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四)在校学习期间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与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并按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学校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学校将代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一条 已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每年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合格后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定期联系制度。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学校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四条 学校在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的补偿代偿资金后,将于15个工作日内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或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如遇本人联系方式、单位联系方式、本人银行卡信息等重要事项变更,学生应及时以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告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