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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助中心[2011] 62号)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中国银行个人金融总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支付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核算办法》的通知

2011年09月09日 00:00 点击:[]

2011年09月09日  作者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来源 : 东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点击(1176

为科学核算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支付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中国银行签署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20102014学年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经认真研究,制定了《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支付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核算办法》(201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人:(略);电话(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金融总部联系人:(略);电话:(略)。

 附件: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支付中银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核算办法(2011年版)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中国银行个人金融总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支付中银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 补偿金核算办法(2011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国银行签署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20102014学年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为科学核算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支付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保证国家助学贷款业务顺利展开,加强贷后管理,促进银校金融业务合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主体 本办法适用主体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20102014学年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附件三中列示的高校。

第三条 约束对象 风险补偿金系指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按经办银行当年实际发放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财政与高校共同对经办银行给予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其比例称为“风险补偿金比例”。 如无特殊说明,本办法所指风险补偿金是指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向中国银行支付的风险补偿金,国家财政负担的风险补偿金部分不受本办法约束。

第四条 考核维度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以国家助学贷款资产质量、银校合作为考核维度。 单个维度对应风险补偿金减收比例最高为1%,累计减收比例为两个单项维度减收比例之和。

第五条 考核时间 国家助学贷款资产质量考核时点为每年831日;银校合作盈利水平考核年度为上年度91日至本年度831日。

第二章 国家助学贷款资产质量。

第六条 减量收取范围 该维度下,减量收取高校范围为按照下述公式计算的国家助学贷款不良率在5%(含)一下的高校,不良率与风险补偿金比例减收水平对应关系如下:

国家助学贷款不良率

风险补偿金减量收取比例

>5%

0

>4%,≤5%

 0.2%

>3%,≤4%

0.4%

>2%,≤3%

0.6%

>1%,≤2%

0.8%

1%

1%

 

第七条 衡量指标

7.1国家助学贷款资产质量的具体衡量指标为国家助学贷款不良率,国家助学贷款不良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7.2贷款范围 纳入上述计算公式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为2004年以后,中国银行向中央部属高校学生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及产生的不良贷款。

7.3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五级分类标准下的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

7.4核销贷款金额 核销贷款金额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定条件,由中国银行承担风险和损失,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助学贷款。

7.5核销后还款金额 核销后还款金额是指助学贷款按照规定核销后的再还款。

7.6减量收取金额 减量收取金额为按照上述对应关系确定的减量收取比例与考核年度内国家助学贷款发放金额的乘积。

第三章 银校合作

第八条 减量收取范围 银校合作维度包括银校合作业务盈利水平和附加指标,风险补偿金减量收取对象为排名前50位高校,具体排名规则以及对应关系如下:

学校排名

风险补偿金减量收取比例

15

1%

610

 0.9%

1115

0.8%

1620

0.7%

2125

0.6%

2630

0.5%

3135

0.4%

3640

0.3%

4145

0.2%

4650

0.1%

 

第九条 衡量指标

9.1银校合作业务盈利水平指标 银校合作业务盈利水平指标包括公司业务盈利、个人业务盈利两部分。业务盈利水平测算以中国银行利润贡献度分析系统(Profitability Analysis,简称PA系统)利润数据为准。 银校合作业务盈利水平应以该校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人数为分母进行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盈利水平进行排名。

9.2附加指标 附加指标包括本年度新增个人客户数、本年度网银开户数两部分。本年度新增个人客户数,指考核年度内高校在我行新增客户数量(含由于申请助学贷款而成为我行客户的情况);本年度网银开户数,指考核年度内高校批量开立网银的数量。 以上两个附加指标以该校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人数为分母进行调整,并按照调整后数量进行排名。

9.3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人数指考核时点下,中国银行在2004年之后发放国家助学贷款且尚未结清的学生人数。

9.4学校排名 在银校合作盈利水平、本年度新增个人客户数、本年度网银开户数分别排名的基础上,对高校三个排名按照0.80.150.05的权重进行加总,最终排名以得分低者为准。

第十条 最终减收金额 银校合作维度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最终减免金额为按上述计算方法确定的风险补偿金减量收取比例与考核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发放金额的乘积。

第四章 办法实施

第十一条 职责确定

 本核算办法设计主题及职责如下:

11.1高校

配合经办机构提供相关数据;

11.2经办机构

按照中国银行总行要求,提供高效助学贷款不良、核销数据;提供高效公司客户号、个人客户号;提供年度新增个人客户数量、新增网上银行开户数量。

个人客户为考核年度内,与我行有批量个人业务开展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批量开卡、代发薪、代发奖助学金等)。

11.3中国银行一级分行

汇总辖内经办机构报送的业务数据,并核实其真实性、准确性。

11.4中国银行总行

个人金融总部负责汇总辖内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数据,并提供给管理信息中心;根据管理信息中心分析结果进行汇总排名,确定各高校风险补偿金减量收取比例。

管理信息中心根据个人金融总部提供的高校客户,提供PA系统利润数据。

11.5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负责督促高校按时提供数据;审核并协调有关部门发布核算结果。

第十二条 执行

根据发布的核算结果,高校与经办机构共同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异议处理

如果高校与经办机构针对业务评定存在异议,应提交总行个人金融总部和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协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中央部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义务承办分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国银行个人金融总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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